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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4民初2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广州市金浪星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与广州丰旺科技应用有限公司、广州市小泽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金浪星非织造布有限公司,广州丰旺科技应用有限公司,广州市小泽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4民初2060号原告:广州市金浪星非织造布有限公司,所在地:广州市从化区。法定代表人:冯灼辉,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欧柱星,广州市从化区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被告:广州丰旺科技应用有限公司,所在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邬丰伟。被告:广州市小泽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所在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彭先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金浪星非织造布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丰旺科技应用有限公司、广州市小泽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提起诉讼后,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金浪星非织造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5元,由原告广州市金浪星非织造布有限公司(已交付)。审判员  吕树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俊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