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5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罗应国与会理县六华镇坪子村三组、第三人会理县六华镇人民政府占有保护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应国,会理县六华镇坪子窑村3组,会理县六华镇人民政府
案由
占有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5民初1097号原告:罗应国,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被告:会理县六华镇坪子窑村3组,住所地:会理县六华镇坪子窑村3组。法定代表人:陈发周,该组组长。第三人:会理县六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会理县六华镇。法定代表人:王波,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荣,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罗应国与被告会理县六华镇坪子村3组、第三人会理县六华镇人民政府占有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罗应国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应国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罗应国负担。审 判 长 赵有明审 判 员 刘 波人民陪审员 何法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朝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