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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3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黄光兴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黄光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民初3462号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98188051B,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峨山路91弄120号1幢7层701室。负责人:刘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双红,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光兴,男,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黄光兴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1.被告黄光兴支付原告赔偿款212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212000元为基数,自原告履行保险责任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宁波银行直销银行投融资平台(以下简称投融资平台)由广东优迈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迈公司)运营,向用户提供居间信息服务。融资人在投融资平台发布项目前,必须勾选投融资平台服务协议;投资人在投融资平台投资项目前,必须阅读投融资平台服务协议。《投融资平台服务协议(个人融资项目—融资人版)》第2.4条规定,“投融资平台经过融资人的授权,可视情况选择向有关保险公司购买保证保险。如购买上述保证保险,其被保险人即为投资人,融资人在此处声明同意确认”。《投融资平台服务协议(个人融资项目—投资人版)》第2.4条规定,“投融资平台经过融资人授权,可视情况向有关保险公司购买保证保险。如购买上述保证保险,其被保险人即为投资人,投资人在此处声明同意确认”。第3.2.5条规定,“投资人了解并同意:若上述融资项目由平台推荐的保险公司提供保证保险的保障,投资人无条件、不可撤销及变更地授权优迈公司作为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履行被保险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在申请理赔时将投资人的相关信息向保险公司进行披露以获得理赔,并在获得保险理赔后将相关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2015年8月21日,被告在投融资平台发布编号为WZ201500002273的融资项目,融资金额为20万元,融资期限为2015年8月24日至2016年8月17日,收益率为年利率6%。同日,朱怡群、邵智毛、金根华、陈亚青先后通过投融资平台投资该项目,投资金额分别为20000元、100000元、50000元、30000元。至此,通过投融资平台撮合,被告与朱怡群等四人之间形成借贷关系。该投融资项目编码为PRJ201508211003534365。2015年4月21日,投融资平台向第三方机构(中金支付有限公司)下达指令,将借款20万元支付至被告账户。之后被告作为投保人,就编号为PRJ201508211003534365的借款合同,向原告投保永安白领融个人借款保证保险,被保险人为朱怡群等四位出借人,保险期间自2015年8月24日零时起至2016年8月17日二十四时止,保险金额为212000元。2015年9月29日,优迈公司工商登记名称变更为广东网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金公司)。2016年8月18日,因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网金公司向原告申请索赔。同日原告与网金公司达成定损协议,确定损失为212000元。2016年8月23日,原告将保险金212000元转账给中间支付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账户。同日,网金公司作为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将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原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黄光兴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赔款212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212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80元,由黄光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48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吴杨杨人民陪审员  范叔瑶人民陪审员  朱 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秀明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苍南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帐号:20×××37,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