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刑更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邓绍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绍尧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5刑更249号罪犯邓绍尧,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施甸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2015)瑞刑初字第0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绍尧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一个月,罚金1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5月2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邓绍尧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邓绍尧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扬4次,改造积极分子1届。罚金1万元已交纳。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云南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瑞丽市人民法院罚金缴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邓绍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绍尧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10月18日起至2023年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加福审判员 王甸芳审判员 杨 梅二〇一七年七���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冰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