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84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俊坡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坡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4刑初22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俊坡,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间市。因盗窃于2017年3月11日被河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患严重疾病不予收拘);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河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河间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7)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俊坡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连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俊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7日,被告人李俊坡在河间市米各庄镇米各庄村俊海通讯店里盗窃黄色OPPOR7SM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199元。2017年6月6日,被告人李俊坡在河间市米各庄镇汽配市场食品街西头,盗窃解某家橘黄色鸿禧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后将该电动自行车放在河间市时村乡段庄村段某家门口,将段某家蓝色小飞哥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鸿禧牌电动自行车价值600元,小飞哥牌电动自行车价值1050元。另查明,上述两辆电动自行车现已经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俊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盗电动自行车的照片、被盗���机的发票、公安机关出具的提取、发还笔录以及办案说明、失主李某、解某、段某的陈述、证人杜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俊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一次入户),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且被盗两辆电动自行车业已发还失主,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俊坡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9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罚金���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俊坡将违法所得退赔失主李素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孙慧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