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刑更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马二龙抢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二龙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080号罪犯马二龙,男,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县人,小学文化。2005年9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9年9月23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6日作出(2011)魏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马二龙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2010年9月16日起至2019年3月1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2月25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对罪犯马二龙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马二龙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6月9日至9月12日,马二龙伙同孔智峰先后6次驾驶摩托车在许昌市多地抢夺被害人王某等人黄金项链6条、黄金吊牌1个,共计价值64563元。案发后,黄金吊牌已追退被害人,马二龙家属代其退出赃款31800元,冯玉萍退出赃款2万元。马二龙系主犯、累犯,有立功表现。罚金1万元在案件审理期间已缴纳。罪犯马二龙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2月、7月、2016年1月、5月、10月、2017年3月共获得6次表扬;2015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良好、较差、良好、优秀、优秀。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马二龙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二龙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彦浩审判员  董忠智审判员  赵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