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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1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任亚丽与北京阳光互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克尔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亚丽,北京阳光互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克尔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1236号原告:任亚丽,女,汉族,1994年5月26日出生,地址:河南。被告:北京阳光互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北街核桃园305幢B座6层601。法定代表人:李成全,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宇丹,该公司员工。被告:河南克尔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5号136号楼6层01号。法定代表人:徐佳,经理。任亚丽诉北京阳光互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克尔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任亚丽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述申请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亚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任亚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宇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