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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6执1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陈宪龙、徐宜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宪龙,徐宜柱,耿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6执1567号申请执行人陈宪龙,男,199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被执行人徐宜柱,男,197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被执行人耿民,男,195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申请执行人陈宪龙与被执行人徐宜柱、耿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宪龙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8民终5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750000元。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已经查明,被执行人耿民名下有银行存款5142.95元并被冻结,未再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徐宜柱、耿民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兰坛审判员  常成伟审判员  满孝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永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