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3民初2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邓天国与被告陈介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撤回起诉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天国,陈介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3民初2107号原告:邓天国,男,生于1994年12月8日,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被告:陈介明,男,生于1973年11月17日,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原告邓天国与被告陈介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登记立案。原告邓天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减、缓、免诉讼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天国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项德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冬梅书 记 员 丁清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