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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全福与杨全德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全福,杨全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02民初300号原告杨全福,男,1973年2月6日生,汉族,住驻马店驿城区。委托代理人李新���,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全德,男,1962年3月26日生,汉族,住驻马店驿城区。被告委托代理人陈青,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全福与被告杨全德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全福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年、被告杨全德及委托代理人陈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全福诉称,其有宅基地一处,与被告的宅基地相邻,被告将原告的1米宅基地占为己有,阻扰原告施工建房。在原告外出打工期间,被告在原告的4米通道处建房一间,使原告无法正常通行。为此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将侵占原告的1米宅基地退还给原告使用;2、将侵占原告的4米通道的房屋依法拆除,保持道路畅通。被告杨全德辩称,1、被告建房在��,不存在占用原告1米宅基地的事实;2、被告宅基地前面是贾玉梅的宅场,不是4米道路。经审理查明,原告杨全福和被告杨全德系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屯镇水屯村东关村民组村民,原告杨全福的宅基地与被告杨全德家宅基地东西相临。被告杨全德居东,原告杨全福居西。原告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四至为:东临杨全德、西临杨全喜、南临路、北临路,东西宽15.2米,南北长17.8米。被告杨全德提交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四至为:东临路、西临杨全福、南临杨文喜、北临路,东西宽18.4米,南北长20米,后经变更实际东西20.5米、南北22米”。经本院现场勘验、实际测量,杨全福的宅基地东西实长11.4米,杨全德东西实长17米,两家宅基地之间有4.7米空隙,其中2.85米为正常通道。杨全德与杨文喜宅基地之间系贾玉梅的宅基地(北临杨全德��南临杨国礼,西临杨全福),杨全德宅基地南边并无4米向东通行的道路。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杨全福、被告杨全德在该村分配有宅基地,并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两家宅基地东西相临。被告杨全德家的宅基地与被告杨全德家宅基地按其提供权属证明上所记载的用地中有重叠交叉,且与双方原实际使用宅基地不符,故而双方发生争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有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有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的争议有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故本案所讼争的土地应当先由有关政府部门予以确权,界定界线后,才能确定被告是否侵权。故原告诉请被告停止侵权,将侵占原告的1米宅基地予以退还,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称被告提交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为假证,未经有关部门或行政诉讼予以认定,本案不予确认。原告称被告杨全德将南边4米通道建房,使其无法通行的问题,因杨全德南边系贾玉梅宅基地,期间并无道路,因此被告的该项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全福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虎审 判 员  刘灵人民陪审员  黄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