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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1民初3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彭意得与张云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意得,张云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1民初3232号原告:彭意得,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被告:张云,男,198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原告彭意得诉被告张云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彭意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彭意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其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玉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