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23民初3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高月峰与包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月峰,包双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3544号原告:高月峰,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开鲁县。被告:包双喜,男,51岁,蒙古族,农民,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月峰与被告包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月峰于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月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高月峰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孟庆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