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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4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柴国际与梁洪敏、李洪岩、孙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国际,梁洪敏,李洪岩,孙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4民初1226号原告:柴国际,男,住庆安县。被告:梁洪敏,女,住庆安县。被告:李洪岩,男,住庆安县。被告:孙敏,女,住庆安县。原告柴国际诉被告梁洪敏、李洪岩、孙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柴国际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柴国际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柴国际负担。审判员 汪 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安思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