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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2执17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六伟与被执行人廉晓有、秦晓霞、陈君平借款合同一案的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六伟,廉晓有,秦晓霞,陈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2执17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张六伟,男,42岁,汉族,河津市。被执行人:廉晓有,男,36岁,汉族,万荣县。被执行人:秦晓霞,女,34岁,汉族,万荣县。被执行人:陈君平,男,28岁,汉族,万荣县。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7)晋0822执177号之一、177号之三执行裁定,分别冻结了被执行人秦晓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光华信用社的存款账户,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秦晓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解除对被执行人秦晓霞在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光华信用社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董殿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超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