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执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762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慎、宋和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慎,宋和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76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组织机构代码69934381-5。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慎,男,1982年2月20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宋和云,男,1953年7月15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慎、宋和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81民初29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王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借款期内利息22620元;承担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本金20万元,按月利率14.625‰计算的逾期利息。宋和云对王慎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宋和云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王慎追偿。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98元,由王慎、宋和云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为此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一、于2017年2月24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未查询到银行存款及车辆线索。二、于2017年7月12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未查询到房产线索。三、于2017年7月27日将被执行人王慎、宋和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过程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481民初29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宗金福审判员 张志平审判员 刘 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