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杨标光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标光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1刑初364号公诉机关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标光,又名小光,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涡阳县经济开发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7)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标光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晓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标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7日11时许,被告人杨标光在距离涡阳县淮中大道犇鑫学校北大门西边,步行距离52.5米处经营的晨光文具学生超市内,放置两台(3把位)具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吸引未成年学生赌博时,被本县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事实,提交了书证、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标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标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7日11时许,被告人杨标光在距离涡阳县淮中大道犇鑫学校北大门西边,步行距离52.5米处经营的晨光文具学生超市内,放置两台(3把位)具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吸引未成年学生赌博时,被本县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办学许可证载明涡阳县犇鑫职业学校系亳州市教育局许可的民办学校及学校位置。2、公安机关说明载明被告人杨标光被扣押的两台(3把位)游戏机具有退币功能。3、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载明公安机关对涉案赌博机已予以扣押。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5、勘查笔录证明从涡阳县犇鑫学校北大门至杨标光开设的晨光文具店步行距离52.5米。6、户籍信息载明杨标光身份情况。7、证人黄某的证言:其放学后与牛某一起到学校大门口往西的一家文具店打游戏,两人一人一个把位玩的打鱼游戏机,其投了两元,赢了三元;牛某投了一元,赢了两元,退钱时派出所的人到了。8、证人牛某的证言:其放学后与黄某一起到学校大门口往西的一家文具店打游戏,两人一人一个把位玩的打鱼游戏机,其投了一元,赢了两元;黄某投了两元,赢了三元,退钱时派出所的人到了。9、被告人杨标光供述:其在犇鑫学校西北角开了一家文具店,其店里放有一台拉球的和一台打鱼的游戏机,都是投一元硬币的,有时学校的小孩来玩过。上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标光以营利为目的,在中小学周边放置赌博机并容留未成年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杨标光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标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对扣押在案的2台赌博游戏机,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单位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郝文祥审 判 员 武 磊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泽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