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11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谷治蒿与常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治蒿,常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1民初1137号原告:谷治蒿,男198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告:常伟,男,199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治蒿与被告常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萍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汪光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