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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王开和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王开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4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22号外经贸大厦15F。法定代表人:陶盛发,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开和,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开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鄂0115民初191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开和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支付12448.1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8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王开和银行存款或收入13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闵运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志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