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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东达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东达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督1号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酒店6、7层。法定代表人孙建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传江,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高东达,男,198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本案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符合申请支付令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陈明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雅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