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9民初7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小雨与苏州顶智特种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储彩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雨,苏州顶智特种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储彩井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7689号原告:刘小雨,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西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进,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瑜,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顶智特种纤维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85576025T,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临沪经济区临沪大道南侧。法定代表人:翁清拔。被告:储彩井,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原告刘小雨与被告苏州顶智特种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储彩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刘小雨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小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小雨负担。审判员  李文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管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