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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4执7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任志芬与周国强、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0184执748-1号任志芬,女,1954年9月生,汉族,石家庄市桥东区中山东路***号。周国强,男,1972年11月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隆尧镇北铺村。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路士尊。任志芬与周国强、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任志芬的申请,依据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4民初24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8日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审判员  张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牛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