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执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姚兴乐与牛军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兴乐,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1089号申请人姚兴乐,男,汉族,1966年10月7日出生,住所地甘州区。被执行人牛军,男,汉族,1976年12月20日出生,住所地甘州区。姚兴乐申请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6-9680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姚兴乐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6-9680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佘文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阳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