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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毅敏与张强、郭瑜、张富民贷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毅敏,张强,郭瑜,张富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李毅敏,男,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委托代理人李云,女,汉族,系李毅敏妹妹,住延安市人大家属院(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张强,男,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郭瑜,女,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张富民,男,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受理李毅敏与张强、郭瑜、张富民贷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5)延仲裁字第039号裁决书。但被执行人张强、郭瑜、张富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2月26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强名下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智慧国际中心(凤城十路与文景路十字口东北角)第1幢2单元8层20801号(建筑面积283.80平方米)、20802号(建筑面积270.45平方米)、20803(建筑面积283.80平方米)、20804(建筑面积270.45平方米)号房产。同年4月25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内容,2017年2月10日申请执行人李毅敏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李毅敏提出申请,经双方当事人多次协商后,被执行人自愿用其名下另一处房产抵偿申请执行人部分债务,现正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且手续办理较慢,故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6执恢14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艾拥政审 判 员  丁 浩代理审判员  张瑞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新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