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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9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张德虎、郑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张德虎,郑小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9857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6号楼。法定代表人:龚志坚,该行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靖,女,汉族,1980年1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该行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四川迪杨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张德虎,男,汉族,1977年3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郑小兰,女,汉族,1975年5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张德虎、郑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送达被告张德虎、郑小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吴希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啟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