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91执恢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祁陶、亓寿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陶,亓寿洪,于海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91执恢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祁陶。被执行人亓寿洪。被执行人于海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祁陶与被执行人亓寿洪、于海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5094.13元,已扣划并过付申请执行人。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措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已查封但未能实现扣押,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它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开民初字第4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春亮人民陪审员 于树明人民陪审员 莫若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檀国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