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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刑更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谢红开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红开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刑更135号罪犯谢红开,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临高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海南省临高县波浪村委会依古村西四巷**号。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7日作出(2012)文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红开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刑期自2011年10月30日起至2018年10月29日止。罪犯谢红开于2012年5月10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该犯于2015年7月31日获一次减刑,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29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于2017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以罪犯谢红开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谢红开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谢红开自2015年3月起至2017年2月止,累计考核24个月,共获得4个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谢红开应交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在前次服刑期间主动交纳罚金人民币500元,剩余部分在本次减刑期间尚未履行。罪犯谢红开自2015年3月起至2017年2月服刑期间,在监狱内累计消费人民币5163.50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15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缴款票据、履行财产刑的情况说明、消费台账清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谢红开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红开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1年10月30日起至2017年12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杨丽审判员  王再燕审判员  彭彩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