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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执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新安申请执行谢小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小莲,杨新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1199号申请执行人:谢小莲,女,1951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被执行人:杨新安,男,195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本院在执行杨新安申请执行谢小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希贵审判员  史学金审判员  邹庆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照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