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民初2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林燕丽与王维贤、蔡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燕丽,王维贤,蔡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民初2944号原告:林燕丽,女,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王维贤,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蔡景华,女,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原告林燕丽与被告王维贤、蔡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林燕丽于2017年7月14日提出对王维贤的撤诉申请,于2017年7月28日提出对蔡景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林燕丽以双方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燕丽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林燕丽负担。审判员 蔡仲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萃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