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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民初2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林燕丽与王维贤、蔡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燕丽,王维贤,蔡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民初2944号原告:林燕丽,女,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王维贤,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蔡景华,女,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原告林燕丽与被告王维贤、蔡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林燕丽于2017年7月14日提出对王维贤的撤诉申请,于2017年7月28日提出对蔡景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林燕丽以双方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燕丽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林燕丽负担。审判员  蔡仲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萃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