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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2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菊荣、申成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菊荣,申成元,河南XX集团林州市金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25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菊荣,女,汉族,1947年1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瑞吉,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申成元,男,汉族,1965年6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周,1984年11月14日出生,男,汉族,住林州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XX集团林州市金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龙山区南二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明全,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周,1984年11月14日出生,男,汉族,住林州市,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王菊荣因与上诉人申成元、河南XX集团林州市金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5)林交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5)林交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菊荣预交的1052元诉讼费用、上诉人申成元、河南XX集团林州市金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预交的1621元诉讼费用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徐红伟审判员  杨 晓审判员  苗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芈方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