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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民初2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黄建涵与赖文福、郑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涵,赖文福,郑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2177号原告:黄建涵,男,196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被告:赖文福,男,195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郑少华,女,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原告黄建涵与被告赖文福、郑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黄建涵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建涵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建涵撤诉。案件受理费2210元,减半收取计1105元,由黄建涵负担。审判员  吴瑞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鑫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