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5执2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鸿、刘和顺与被执行人毛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鸿,刘和顺,毛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5执2104号申请执行人刘鸿申请执行人刘和顺被执行人毛庆申请执行人刘鸿、刘和顺与被执行人毛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0105民初字33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0105执21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又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可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佳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