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3执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韩波、浙江欣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波,浙江欣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3执1492号申请执行人韩波,男,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浙江欣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海华路223号。法定代表人:史文军。申请执行人韩波与被执行人浙江欣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的舟普劳人仲案字﹝2017﹞第185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韩波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欣立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韩波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4527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划拨被执行人浙江欣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其中35000元分配给申请执行人韩波用于支付劳动工资款,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林麑撤回强制执行,终结(2017)浙0903执14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胡 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