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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5民初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秦庆辉与曹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庆辉,曹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5民初1051号原告:秦庆辉,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曲周县人,住本村。被告:曹建军,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曲周县河南疃镇河一村,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庆辉与被告曹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庆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庆辉负担。审判员  徐新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邢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