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5民初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秦庆辉与曹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庆辉,曹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5民初1051号原告:秦庆辉,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曲周县人,住本村。被告:曹建军,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曲周县河南疃镇河一村,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庆辉与被告曹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庆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庆辉负担。审判员 徐新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邢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