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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刑更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苏其四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其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刑更215号罪犯苏其四,男,1987年2月2日出生,黎族,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捕前住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邦溪镇三队。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30日作出(2007)海南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其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476.99元,并与其他两名同案被告人对赔偿总额34923.3元负连带责任。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0日作出(2007)琼刑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8月4日起至2020年8月3日止。罪犯苏其四于2008年9月5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获得三次减刑,累计减刑二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3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于2017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以罪犯苏其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苏其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苏其四自2015年3月起至2017年2月止,累计考核24个月,共获得7个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苏其四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476.99元,并与其他两名同案犯对赔偿总额34923.3元负连带责任,该犯在上一次减刑考验期内已主动赔偿人民币1050元,在本次考核期内尚未履行。又查明,罪犯苏其四自2015年3月至2017年2月服刑期间,在监狱内累计消费人民币8192.2元,月均消费人民币341.34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缴款票据、消费台账清单、消费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苏其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其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06年8月4日起至2017年1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彩燕审判员  王再燕审判员  陈杨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