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民初2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方瑞衣与李文华、黄金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瑞衣,李文华,黄金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3民初2388号原告方瑞衣,男,汉族,1969年9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委托代理人黄人杰,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华,男,汉族,1989年4月9日出生,住南安市。被告黄金凤,女,汉族,1989年8月16日出生,住南安市。原告方瑞衣诉与被告李文华、黄金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瑞衣的委托代理人黄人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文华、黄金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瑞衣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李文华向原告购买水暖配件。2014年2月22日,经双方对账,被告李文华欠原告货款人民币叁万元,有被告李文华出具的《欠条》为据。因诉争货款发生于两被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黄金凤应承担偿还责任。现经催讨,两被告违背诚信,迟迟未付。为此,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叁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李文华、黄金凤未作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文华向原告方瑞衣购买水暖配件,2014年2月22日,被告李文华结欠原告30000元,当即由被告李文华出具欠条一张交给原告收执。之后,被告李文华未还。另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14年7月4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被告李文华出具给原告收执的欠条1张、二被告的户籍证明各一张、二被告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张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为据。本院认为,被告李文华向原告购买货物,至今欠款30000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认定。被告依法应予偿还并按规定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主张被告黄金凤与被告李文华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因该债务发生在二被告的结婚之前,该债务为李文华的个人债务,故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文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尚欠原告方瑞衣货款人民币3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被告李文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尚全人民陪审员 张建设人民陪审员 周文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雪芳速 录 员 赖永镇附页:一、判决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