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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伊塘镇白塘村民委员会、永州市冷水滩区伊塘镇井塘村民委员会等与被告周小芬、张九荣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州市冷水滩区伊塘镇白塘村民委员会,永州市冷水滩区伊塘镇井塘村民委员会,永州市冷水滩区伊塘镇麻塘村民委员会,永州市冷水滩区伊塘镇龙井村民委员会,周小芬,张九荣,张德清,张保贤,张九云,张木元,张保政,张双明,张文学,张民安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1490号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伊塘镇白塘村民委员会代表人:张波,村主任。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伊塘镇井塘村民委员会代表人:张柏云,村主任。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伊塘镇麻塘村民委员会代表人:唐新元,村主任。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伊塘镇龙井村民委员会代表人:贾仕光,村主任。诉讼代表人:张波,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诉讼代表人:张柏云,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诉讼代表人:张云辉,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永州市冷水滩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周小芬,女,198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被告:张九荣,男,193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张德清,男,193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张保贤,男,193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张九云,男,194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张九荣,男,193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张木元,男,194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张保政,男,193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张双明,男,195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张文学,男,195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张民安,男,193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伊塘镇白塘村民委员会、永州市冷水滩区伊塘镇井塘村民委员会、永州市冷水滩区伊塘镇麻塘村民委员会、永州市冷水滩区伊塘镇龙井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周小芬、张九荣、张德清、张保贤、张九云、张木元、张保政、张双明、张文学、张民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伊塘镇白塘村民委员会、永州市冷水滩区伊塘镇井塘村民委员会、永州市冷水滩区伊塘镇麻塘村民委员会、永州市冷水滩区伊塘镇龙井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伊塘镇白塘村民委员会、永州市冷水滩区伊塘镇井塘村民委员会、永州市冷水滩区伊塘镇麻塘村民委员会、永州市冷水滩区伊塘镇龙井村民委员会自愿撤回对被告周小芬、张九荣、张德清、张保贤、张九云、张木元、张保政、张双明、张文学、张民安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伊塘镇白塘村民委员会、永州市冷水滩区伊塘镇井塘村民委员会、永州市冷水滩区伊塘镇麻塘村民委员会、永州市冷水滩区伊塘镇龙井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伊塘镇白塘村民委员会、永州市冷水滩区伊塘镇井塘村民委员会、永州市冷水滩区伊塘镇麻塘村民委员会、永州市冷水滩区伊塘镇龙井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员  胡增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