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2民初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奕山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县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奕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县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2民初1308号原告:李奕山,男,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城县,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县支公司,住所地柳城县大埔镇文昌路11号。负责人:陈民强,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荣光,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立新,该行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奕山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县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奕山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奕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奕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奕山负担。审判员 周学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龚著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