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2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赖映果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映果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812刑初39号公诉机关: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映果,男,199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大专文化。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5月17日被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刘会英,四川通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以广朝检公刑诉(20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映果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光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映果及其辩护人刘会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日,被告人赖映果驾驶川B牌照的小型轿车,从广元方向沿国道108线往朝天方向行驶,11时30分许,行驶至朝天沙河加油站1868KM+100M处时,越过中心线行驶至道路左侧,与对向行驶的由本案被害人之一王某某驾驶的川HB牌照的小型轿车发生正面碰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乘车人员杨某某、王某某1、杨某某1等六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赖映果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赖映果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赖映果定罪量刑。被告人赖映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辩护人刘会英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赖映果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一、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犯罪的故意,且被告人没有醉酒驾驶的现象,造成本案的发生时因为被告人避让一只狗采取避让措施不当,属于紧急避险过当;二、被告人赖映果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三、被告人认罪态��好,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在自身经济比较困难的情况下,积极筹措资金105500万元,先行救助和赔偿被害人,同时通过保险公司赔付了受害人1122000元,剩余的赔偿已经与受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受害人刑事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赖映果一贯表现良好,本次犯罪属初犯、偶犯;五、被告人家庭情况特殊,本次交通事故也导致被告人父母受伤,所筹措资金全部用于抢救对方受害人,无力支付父母医疗费用,需要被告人劳动收入来赔偿被害人的后续费用。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日,被告人赖映果驾驶川B牌照的小型轿车,从广元方向沿国道108线往朝天方向行驶,11时30分许,行驶至朝天沙河加油站1868KM+100M处时,越过中心线行驶至道路左侧,与对向行驶的由本案被害人之一王某某驾驶的���HB牌照的小型轿车发生正面碰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乘车人员杨某某、王某某1、杨某某1等六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赖映果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赖映果在知晓他人已报警的情况下一直在现场等候,并积极救治伤员。案发后,被告人赖映果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105500元,通过民事调解与保险公司和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1122000元,剩余部分赔偿由被告人赖映果支付给被害人家属,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赖映果出具了刑事谅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映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当事人身份信息及车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证、交通事故调查报���书、尸体处理通知书、死亡证明、火化证、抢劫费支付(垫付)通知书、收条、车辆保险单、车辆领取通知书、返还物品凭证、放车单、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刑事谅解书;证人王某某、赖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某、王某某1的陈述;被告人赖映果的供述;鉴定委托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鉴定事项确认书、初送检材鉴定文书、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意见通知书、车辆安全性能鉴定委托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广元市利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交通事故伤员伤情介绍;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录制视频、讯问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映果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六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且被告人赖映果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映果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赖映果在案发后一直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的处理,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赖映果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刑事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赖映果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赖映果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有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可能性较小、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判决如下:被告人赖映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罗 成审 判 员 谭 帅人民陪审员 王其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虹钢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