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22民初1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静与陕西大兴汤峪温泉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岷峪商贸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陕西大兴汤峪温泉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岷峪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2民初1456号原告:张静,女,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大兴汤峪温泉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蓝田县汤峪镇塘子街北段西侧西环路***号。法定代表人:宋军民。被告:西安岷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蓝田县汤峪镇塘子街北段西侧富康路**号。法定代表人:辛伯儒。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惠红林,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静与被告陕西大兴汤峪温泉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岷峪商贸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张静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静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亦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静撤诉。案件受理费31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65元,由原告张静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梓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