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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财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宋某、商丘恒源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某,商丘恒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财保126号申请人宋某,男,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申请人商丘恒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申请人宋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商丘恒源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宋某就该申请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某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商丘恒源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金士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 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