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执异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李恒忠与麦瑞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恒忠,麦瑞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3执异169号申请人李恒忠,男,195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委托代理人朱琼华,广东杰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麦瑞卿,女,196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恒忠与被执行人黄有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5)穗番法执字第1831号,恢复执行案号为(2016)粤0113执恢250号,以下统称1831号案]中,李恒忠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追加麦瑞卿为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4年10月24日,本院作出(2014)穗番法民一初字第914号民事调解书(下称914号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黄有根对李恒忠负有债务。2015年,本院立案执行914号调解书,即1831号案。2017年4月17日,本院作出(2016)粤0113民初7118号民事判决书(下称7118号判决),判决:“被告麦瑞卿对(2014)穗番法民一初字第9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黄有根向原告李恒忠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8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7月25日,申请执行人李恒忠向本院申请追加麦瑞卿为1831号案的被执行人,要求麦瑞卿对黄有根在914号调解书中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事实,有914号调解书、7118号判决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经7118号判决确认,黄有根在914号调解书中应负担的债务为黄有根与麦瑞卿的夫妻共同债务,李恒忠据此要求追加麦瑞卿为1831号案的被执行人并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麦瑞卿为(2015)穗番法执字第1831号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16)粤0113执恢250号]的被执行人;二、麦瑞卿应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与黄有根共同向申请执行人李恒忠清偿(2014)穗番法民一初字第914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黄有根应履行的债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永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志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