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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财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郑晓芳、刘小杰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晓芳,刘小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财保129号申请人郑晓芳,女,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申请人刘小杰,男,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申请人郑晓芳与被申请人刘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郑晓芳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小杰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郑晓芳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煤仓北街xxxxx(产权证号xxxxxx号)房产一套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郑晓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小杰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郑晓芳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煤仓北街xxxxxxx(产权证号xxxxxxxx号)用于提供担保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董笑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益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