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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1民初7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倪锋与姚燕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锋,姚燕,佟永贵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1民初7666号原告:倪锋,男,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甲三,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燕,女,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第三人:佟永贵,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长寿街***号附*号。倪锋诉姚燕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倪锋于2017年7月21日以需重新获取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经查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倪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2.50元,减半收取计231.25元,由倪锋负担。审 判 长  张 宁审 判 员  焦明静人民陪审员  毛伟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公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