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全执字第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陈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全执字第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82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全南县,被执行人陈某,男,1980年12月11日生,汉族,教师,住全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全南县人民法院(2013)X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2日对被执行人陈光尧作出XX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从2016年10月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陈某在全南县教育局的工资贰仟元整(¥:2000.00元)。现被执行人陈某已履行完毕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从2017年8月起停止扣留被执行人陈某在全南县教育局的工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黎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无书记员 曾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