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民初1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顺鑫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顺鑫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民初1816号原告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泾河工业园泾渭十路45号。法定代表人耿进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成都顺鑫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公平街办龙凤社区和平街64号5栋16号。法定代表人朱红星,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成都顺鑫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原告已预交760元,本院退付其380元。审判员 吴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