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永梅与陈天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梅,陈天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273号申请执行人张永梅,女,汉族,白银市平川区水泉镇小黄湾村农民,现住该村。被执行人陈天林,男,汉族,白银市平川区水泉镇牙沟水村农民,现住该村。申请人张永梅与被执行人陈天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403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2000元给付义务,剩余给付义务至今。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德义审判员 苟云鹏审判员 巩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孔德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