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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民终3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卢思堂、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思堂,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32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思堂,男,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系南京市江宁区西村利友钢管租赁服务站业主。委托代理人于立起,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11楼01-06。法定代表人罗卫民,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卢思堂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7)冀0929民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卢思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卢思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卢思堂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也经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7)冀0929民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卢思堂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972元,减半收取986元,由卢思堂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72元,减半收取986元,由卢思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淑仙审判员  张 珍审判员  张 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