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3425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缪选发与会理县六华镇坪子村一组、第三人会理县六华镇人民政府占有保护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选发,会理县六华镇坪子窑村1组,会理县六华镇人民政府

案由

占有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5民初1093号原告:缪选发,男,194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光富,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与原告系父子关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会理县六华镇坪子窑村1组,住所地:会理县六华镇坪子窑村1组。法定代表人:缪选武,该组组长。第三人:会理县六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会理县六华镇。法定代表人:王波,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荣,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缪选发与被告会理县六华镇坪子村1组、第三人会理县六华镇人民政府占有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缪选发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选发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缪选发负担。审 判 长  赵有明审 判 员  刘 波人民陪审员  何法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朝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