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02民初3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业与被告陈立功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业,陈立功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202民初3585号原告:张建业,女,1962年8月1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委托代理人:李晓冬,山西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立功,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委托代理人:武震,山西隆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建业与被告陈立功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建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冬、被告陈立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建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拆迁补偿安置款12870000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过渡费3456000元(从2009年1月至2016年12月,共96个月,每个月36000元,36000×96=3456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8年5月6日与大同市南郊区新旺乡永久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合同,以7492380元购买了南郊区X村X号楼用作经营饭店,饭店名称为大同市南郊区新东方明珠大厦明珠火锅餐厅。购楼后原告又先后投资6000000余元对大楼进行了装修,在经营8个多月后,由于市政府要对原永久建材市场进行整体拆迁改造,为此包括原告在内等多家商户需进行整体拆除,市政府原定用一年时间将建成的东小城以返还商铺的形式对拆迁商户进行补偿。原告在购买商铺和装修过程中需要大量资金,于是向被告陈立功借款5400000元整,为保证其所借资金的安全,原告同意将X村X号楼产权及营业执照抵押给陈立功,于2008年5月30日双方签订抵押协议并将明珠餐厅的负责人暂时变更为陈立功担任,等原告还清借款后,陈立功将产权和营业执照再过户给原告。由于东小城商铺迟迟不能建成,无法交付给拆迁商户,2016年10月政府决定改为以货币形式进行补偿。原告作为拆迁商铺大同市南郊区新东方明珠大厦明珠火锅餐厅的实际投资人和负责人,本着尊重事实的的原则,被告应将政府发放的拆迁补偿安置款12870000元以及过渡费3456000元交付给原告,否则出现补偿安置主体错误,进而引发其他纠纷。无奈原告只有诉至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综上所述,恳请人民法院判如所请。被告陈立功辩称,原告作为起诉主体不适格;假设原告主体适格,原告起诉被告主体错误,补偿款在政府,被告并没有收到,原告应起诉政府,拆迁补偿款应归被告所有。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即营业执照、补充合同、2009年7月2日收款收据、2009年1月8日收款收据、房屋抵押协议、货币补偿协议、房屋产权抵押协议、更换负责人协议、营业执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4年10月8日,大同市南郊区新旺乡永久村村民委员会与北京童年梦商贸有限公司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一份,大同市南郊区新旺乡永久村村民委员会将坐落在大同市御河南路自有2号转角楼一幢以5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北京童年梦商贸有限公司。2007年10月3日,北京童年梦商贸有限公司将购买大同市南郊区新旺乡永久村2号楼(共四层建筑面积为2497.46平米)转让给张建业。2007年10月20日原告张建业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一份,企业名称为大同市南郊区新东方明珠大厦明珠火锅餐厅。2008年5月6日大同市南郊区新旺乡永久村村民委员会与大同市南郊区新东方明珠大厦明珠火锅餐厅签订补充合同一份,双方同意将2号楼售房价变更为每平米3000元,房款共计7492380元。2008年5月30日大同市南郊区新东方明珠大厦明珠火锅餐厅与陈立功签订房屋产权抵押协议一份,大同市南郊区新东方明珠大厦明珠火锅餐厅共计向陈立功借款5400000元,同时将御河南路永久建材市场的永久2号楼抵押给陈立功。2008年9月25日,张建业与陈立功签订更换负责人协议一份,双方同意将大同市南郊区新东方明珠大厦明珠火锅餐厅的负责人由张建业变更为陈立功,陈立功全权负责饭店的经营管理和有关法律事宜,在此期间,有关饭店的产权办理事宜由陈立功全权负责,收回饭店装修和购楼时融资借款本息后,将负责人交由张建业担任。2008年9月26日,大同市南郊区新东方明珠大厦明珠火锅餐厅投资人变更为陈立功。2009年1月6日,大同市建材批发市场与陈立功签订补充合同一份,大同市建材批发市场将面积为222平米2号楼厨房建筑,以单价每平米3000元的价格卖给陈立功。2011年11月10日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政府与陈立功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大同市东小城建设商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各一份,陈立功位于云中商城南区2号楼商铺一套,依据市政府办公厅会议纪要,三层以上建筑面积置换等面积住宅一套,最高不超过140平米,剩余部分以货币方式补偿,补偿金额为2043917元。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住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拆迁补偿安置款12870000元及过渡费3456000元,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予以证实,所以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建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975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张建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新人民陪审员 王向军人民陪审员 何 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