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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1民初1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叶永香与徐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永香,徐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1民初1590号原告:叶永香,女,1970年6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钟山区人,不识字,农民,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友平,男,1972年4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钟山区人,小学文化,农民,系原告叶永香丈夫,住址同上。被告:徐凯,男,1982年10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钟山区人,大学本科,系钟山区城管局职工,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燕,贵州崇实律师事务所六盘水分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211902819。原告叶永香与被告徐凯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叶永香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永香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永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永香负担。审判员  郭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含 来自